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椒农水(肥料)罚决字〔2019〕第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并处壹仟伍佰圆(15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0 |
决定机关 |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陶维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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