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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MA****LF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7735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余国本返还保证金15万元并承担损失(自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366元,由被告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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