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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5****89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6民初7206号
    案号 (2022)冀0606执1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又奎、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晓东借款本金3940000元。 二、被告吴又奎、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晓东利息,以39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应扣除利息286393元)。 三、驳回原告刘晓东其他诉讼请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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