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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麦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846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239号
    案号 (2016)粤0703执3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0
    发布日期 2017-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麦志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合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7997.2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欠款金额117997.2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4316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弘艺工艺有限公司、麦志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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