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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春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000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甘民初字第03310号
    案号 (2017)辽0211执2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072,863.3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原告垫付款项之日2013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肖志国、肖志强、杨丽馨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连高新技术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8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2,130元,由被告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肖志国、肖志强、杨丽馨共同负担25,950元,由原告负担3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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