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02月23日,我局与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提供今年新录用2名员工肖琴(女)、何光赛(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资料,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从2021年1月起至2月新招录的2名员工肖琴(女)、何光赛(女)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便上岗作业工作至今,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2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了复查,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已对今年新招录的2名员工肖琴(女)、何光赛(女)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了台账资料。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调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现场照片、整改台账资料、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2021年0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09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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