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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0年4月9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的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完全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缺少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记录。2020年5月20日,根据对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授权委托人梁新明的笔录反映,该公司在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门口照片、办公室检查台账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2020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9-0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2020年7月7日向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嘉兴科技城(大桥)分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局认为: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能完全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缺少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制度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3
    决定机关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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