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宜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877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7942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44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00元以及至2018年10月2日的利息126585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5000元;三、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卫先平在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100万股的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额7000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1五、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赵贤稳在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900万股的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额90000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卫先平、赵贤稳、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00元,减半收取计4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00元,由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卫先平、赵贤稳、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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