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877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671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24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2000元;三、沈成双、卫先平、赵宜文、徐林、赵贤稳、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沈成双、卫先平、赵宜文、徐林、赵贤稳、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计7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0元,由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贤稳、赵宜文、徐林、沈成双、卫先平9共同负担11000元,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620元。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爱斯特公司是否已经付清了2019年4月10日前案涉借款的利息。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除本案100万元借贷关系外,爱斯特公司另于2017年7月12日向盐业小贷公司借贷50万元(爱斯特公司后偿还10万元本金),盐业小贷公司认可两笔借款爱斯特公司总共支付利息331200.84元,爱斯特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盐业小贷公司在(2019)皖0102民初792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请爱斯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2019年4月11日之后利息,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爱斯特公司所付款项是支付两笔借款的利息,显然爱斯特公司在前案支付的2019年4月11日之前的利息包含在其所付款项331200.84元数额内,根据盐业小贷公司对其两笔借款利息的分配,前案应支付的利息数额为163617.5元,剩余167583.34元才是支付本案的借款利息,但本案在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内爱斯特公司应付利息是305180元,尚欠137596.67元(305180-167583.34元)利息未支付,故截至2019年4月10日前爱斯特公司并未付清本案借款利息,一审判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盐业小贷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二、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2000元;三、沈成双、卫先平、赵宜文、徐林、赵贤稳、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沈成双、卫先平、赵宜文、徐林、赵贤稳、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137596.67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合肥爱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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