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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支农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2MA****04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9403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5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支农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英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9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5元,由被告支农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8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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