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645979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14民初9232号 |
案号 | (2019)鲁0214执10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19-04-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煤炭货款4036345.85元,原告放弃逾期利息36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于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0万元;原告收到150万元后当日向城阳区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在青岛顺安热电有限公司债权的查封;剩余2536345.85元,自2019年2月份起11个月内每月向原告支付货款211362.15元,最后一个月向原告支付货款211362.2元。若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任意一月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未支付的剩余的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若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6万元,并自违约之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总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三、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及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如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不能按照该协议内容约定履行义务,由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及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1971元,减半收取20985.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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