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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45979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民初1748号
    案号 (2019)鲁0214执1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9667400元及利息83541627.30元(已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青城)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0028号、(青市)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0007号项下的股权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原青岛广源发城阳宾馆)抵押的青房地权城他字第14546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2845元,由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95700元;被告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96400元;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261800元;被告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1112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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