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273****176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穗仲案字第13539号 |
案号 | (2020)粤01执55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5893999.75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75295.05元;自2020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剩余本金5893999.75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221.5基点后加收50%)的标准计收,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221.5基点后加收50%)的标准计收]; 二、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贵任; 三、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盈溪路彩晴街17号1708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20220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的股权[(穗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2201610310044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59739元; 七、三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暂合计为653403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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