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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祁禹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365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一初字第2302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3-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祁禹铭共同向原告王明昆、第三人窦喜凤偿还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金210万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祁禹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祁禹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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