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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纪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783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淇滨民初字第741号
    案号 (2016)豫0611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三庭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5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东春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自2011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08元,由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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