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申纪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783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淇滨民初字第421号 |
案号 | (2016)豫0611执3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536000元(包括代偿本金1280000元及违约金256000元); 二、若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鹤房权证市第0201011201号、0601000149号、0601000150号房屋及附随土地证号为鹤国用(2004)第0268所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者作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福清市方圆科技涂料有限公司、方圆博兴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贵香、申纪生、张春兰、邢凤言、刘富增、张黎平、汪爱如在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24元,公告费700元,上述共计19324元由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清市方圆科技涂料有限公司、方圆博兴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贵香、申纪生、张春兰、邢凤言、刘富增、张黎平、汪爱如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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