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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20〕3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172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9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4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伟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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