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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鄂环鄂前罚字〔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西侧洗煤厂露天堆放煤炭未苫盖,未采取密闭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7
    决定机关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