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鄂环鄂前罚字〔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二氧化硫和烟尘出现超标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3 |
决定机关 |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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