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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银保险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保险罚款30万元。 中银保险2008年、2009年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保险罚款30万元。 中银保险2010年内控管理违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保险罚款1万元。 当事人林海对中银保险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负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其对2009年、2010年准备金提取作了谨慎评估,公司在上述两年准备金提取充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2-05-2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罗建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