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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经税罚〔2018〕2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02-01至2017-02-28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注:申报期限2017.3.15,原申报期限2017.3.15,纳税申报日期2018.11.22,逾期天数617天)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