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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地税稽罚[2016]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阳县汽车驾驶技工学校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4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2年驾校共培训机动车驾驶学员1858人。其中,⑴公车公营车辆培训的学员是983人,开具培训费收款凭证或者发票,收取培训费共计3362700.00元,发生退学费共计13500.00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3349200.00元,已申报培训费收入3381576.00元;⑵承包车和挂户车车辆培训的学员是875人,账面已作“其他应付款”贷方金额463680元,未作培训费收入,也未申报纳税。2.2013年驾校共培训机动车驾驶学员1616人。其中,⑴公车公营车辆培训的学员是865人,开具培训费收款凭证或者发票,其中有2人收取培训费800.00元/人,其他学员收费标准:3500.00元/人,收取培训费共计3022100.00元,发生退学费共计3100.00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3019000.00元,已申报培训费收入3022100.00元;⑵承包车和挂户车车辆培训的学员是751人,账面已作“其他应付款”贷方金额506220元,未作培训费收入,也未申报纳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核定承包车和挂户车车辆培训的学员应税收入为3500元/人。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账面作“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处以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2794.96元1倍的罚款计52794.96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794.9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平阳县地方税务局鳌江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9
    决定机关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李基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