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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焦生环罚决字〔2019〕第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罚决字〔2019〕第28号孟州市政艺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326727066B地址: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伟强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对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17日,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外排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5.7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A标准(标准为氨氮5.0mg/L),超标幅度为14%。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焦环监ZH-59-2019)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本机关申请听证。本机关2019年9月12日9:00在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上,你公司对本机关对你公司采样程序等进行了陈述、申辩。经本机关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10%以上,20%以下的违法等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02?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9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30
    决定机关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