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宝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晓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43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5民初2501号 |
案号 | (2017)苏0205执23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日期 | 2018-0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宝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657529.6元及利息(以7657529.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价款1260000元范围内以其承建的无锡宝骏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及研发用房、车间一及门卫、消防水泵房等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第一条中载明的付款本金、利息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以无锡宝骏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73086元,由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1元,由无锡宝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58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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