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市监处字〔2019〕6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7:00-22:00时段内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电视或者广播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1、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2、没收广告费用1800元,并处罚款1800元。妥否?请审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7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童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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