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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字〔2017〕3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经营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当事人明知上述文章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而予以发布的行为,本局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第三条第(二)项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15000元,罚款30000元。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疾病名称的行为,本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以上合计罚没款70000元(柒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9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童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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