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6****69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7274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13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194609079】。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长安今宇髙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今宇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至2014年8月31日止;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限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长安今宇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在(2016)粤1972民初707号案支付的诉讼费789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85677.42元、律师费141434元;四、限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长安今宇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费91368.22元、律师费112713.11元;五、被告廖翊畅、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就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翊畅、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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