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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伟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69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18738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2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4-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490.00元及利息(以387,49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13.97元,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80.97元,被告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3,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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