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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一队罚字〔202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明源云客”人脸信息识别系统收集进入售楼部大厅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未经消费者同意。当事人搬到现在的接待中心后,自2021年4月8日在接待中心入口处摆了展示架,展示架上标识信息“关于招商曦岸项目接待中心现场采集人脸信息的告知”,此告知虽已说明了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但未经消费者同意。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指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