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保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488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1民初18号 |
案号 | (2016)苏0411执13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款3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5695元,由被告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56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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