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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环罚﹝2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龙祥染整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放口有水污染物排放至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即对总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经对以上水样检测,结果显示总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1mg/L、氨氮浓度为65.7mg/L、总磷浓度为0.202mg/L、总氮浓度为67.2mg/L,上述指标中氨氮浓度和总氮浓度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505000(伍拾万零伍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4
    决定机关 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