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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福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0125****24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11民初3841号
    案号 (2022)皖0311执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日期 2022-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继功工程款11406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继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为1291元,由原告高继功负担291元,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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