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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福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0125****24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786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7493.7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即2016年1月1日至4月25日按所欠货款755369.69元计算利息;2016年4月26日5至9月1日按所欠货款655369.69元计算利息;2016年9月2日至10月23日按所欠货款605369.69元计算利息;2016年10月24日至12月16日按所欠货款867493.75元计算利息;2016年12月17日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按567493.75元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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