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排水户月用水量100吨以内,罚款2万元,每增加100吨增加罚款2万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瑞安市市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9月份用水1096吨,现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补办排水证,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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