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水行罚〔202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土保持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对你单位在增城区新塘镇增城新力城项目,以及其埔安河整治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施工区域存在较大面积水土流失及造成埔安河出现一定程度的淤积、污染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施工工地缺乏现场管理,一是涉河道以及工程主体施工围堰措施不足,堆土区的覆盖、临时拦挡、截排水勾等水土保持措施缺失,存在较高水土流失风险;二是主体工程出入口存在未设置洗车槽,或设置不规范,污水经路面流入公路排水管网,施工场地内的截、排水沟和沉淀池设置不合理,未能有效收集沉淀处理施工污水;三是项目整体工地边坡出现大面积的清表后裸露,缺乏边坡的覆盖和支护措施,大量表土流失;四是涉及埔安河施工过程中,河道边坡未采取拦挡措施,水土经冲刷流失到埔安河,造成埔安河出现淤积;五是埔安河整治工程施工产生的含沙水流未采取有效的收集处理、沉沙等措施,抽排至附近地块,黄泥水横流。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增水责改〔2020〕69号);4、《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增城新力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整改的通知》(穗增水水利〔2020〕29号);5、现场检查笔录;6、增城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增水责改〔2020〕101号);8、《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增城新力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整改的通知》(穗增水水利〔2020〕62号);9、《询问调查通知书》(穗水询通〔2020〕6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1日向你司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0〕3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截止2020年9月26日你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召开听证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一、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落实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问题发生;二、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拦挡、截水、覆盖和沉淀措施,防止含砂泥水直排以及水土流失到埔安河;三、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圆整(¥27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0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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