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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08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92号
    案号 (2017)鄂0302执2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8-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斌、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杨克军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吴双凤、十堰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双凤、十堰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孙斌、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杨克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360元(原告杨克军已预交),由被告孙斌、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吴双凤、十堰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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