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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08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21号
    案号 (2017)鄂0606执2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2019315元。并以本金20193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王琳、吴双凤、鄢海涛、黄福堂、赵庆华、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孙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2元,原告刘广东负担2402元,被告孙斌、王琳、吴双凤、鄢海涛、黄福堂、赵庆华、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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