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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08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91号
    案号 (2016)鄂0606执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樊城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万英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诚借款本金166.5216万元,并以本金166.521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黄福堂、孙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70元,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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