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皓博热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52331****16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591民初1156号 |
案号 | (2021)鲁0591执10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本金2060万元、利息138008.54元、复利231.15元以及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以206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2.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原告对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工商抵登字[2018]第0096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抵押财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李丰兰提供的位于东营区淮河路126号23幢2单元1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02-1374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0746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2.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山东华邦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皓博热力有限公司、李逢昌、李丰兰对上述第1-2项内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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