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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皓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331****16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591民初2157号
    案号 (2020)鲁0591执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155833.33元,罚息176850元、复利2361.06元,以上共计15335044.39元;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即时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罚息;以应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复利); 二、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123333.33元、罚息323750元、复利17657.75元,以上共计5464741.08元;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即时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应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 三、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律师代理费4700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广工商抵登字【2018】017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山东华邦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华鼎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皓博热力有限公司、滨州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李逢昌、李丰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华邦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华鼎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皓博热力有限公司、滨州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李逢昌、李丰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5799元,减半收取72899.5元,由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华鼎商贸有限公司、东营皓博热力有限公司、滨州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李逢昌、李丰兰负担并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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