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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509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芦安民初字第7号
    案号 (2020)赣0323执恢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85398元(计算至2013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585398元; 二、被告周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玲追偿。 本案诉讼费12796元,由被告周玲、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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