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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巫武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509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民初字第491号(2015)崇民初字第491号
    案号 (2016)赣1024执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8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率为基础上浮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自2008年5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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