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丰南区森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13028208****2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2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森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森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合计159924元(106616元+53308元)及滞纳金和利息损失(滞纳金和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599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2104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森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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