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宝利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3MA****UK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3589号 |
案号 | (2019)苏0903执32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利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二、被告江苏宝利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所承租的财产﹙以原、被告确认的场地平面图上标注为准﹚返还给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苏宝利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租金600000元、电费92018.14元、水费2640.51元、违约金24000元,合计人民币718658.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2元,由被告江苏宝利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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