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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2〕048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9日9时59分,洞头交警大队六中队在G33035K+050M地段对浙C21333进行了检查,该车装运混凝土从集装箱码头至通达工地,随后交警将此车押往瑞通停车场,并将此案件移交给交通执法人员。现场人员是谭子军,车辆所有人是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混凝土从集装箱码头到通达工地,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瑞通停车场进行调查处理。3月17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炳新、叶建云承办此案。2022年3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谭子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检测单、治超案件移交单、现场笔录、车辆复检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谭子军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7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