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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住建罚决字〔202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决定机关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梁伟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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