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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22MA****XW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2民初357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成吉刚、陶巧云与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成吉刚、陶巧云购房首付款58695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吉刚、陶巧云截止2020年12月用于购房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29153.9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吉刚、陶巧云违约金816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成吉刚、陶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42元,减半收取计6021元,财产保全费4600元,合计10621元,由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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