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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832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12601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3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冈国粮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17910元; 二、被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青冈国粮牧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青冈国粮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83628元; 四、驳回原告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9元,被告青冈国粮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31元,原告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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