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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832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3098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纪华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纪华人民币1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判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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