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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监处〔2016〕7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以次充好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抽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比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二、处罚款2500元。我们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登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光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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